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印发《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下称《标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标准》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具体认定条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是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外的食品,各县(区)局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额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超过200平方米,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指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在10人以下,生产设施及工艺简单,采用传统工艺加工;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食品销售,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的销售;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经营项目在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建筑工地食堂一律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进行备案。

《标准》指出,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法律、法规及国家、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不予办理备案。

另外,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的备案有区分。制售分离的,生产地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地址按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管理;通过前店后坊等方式,提供即时制作加工、销售的,无论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食用场所及设施,属于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单一卤菜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管理。

单一卤菜制售、裱花蛋糕制售等类别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