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江市政府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销售,或以采取发放VIP卡、内部认购、缴纳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预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无证预售等违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并在预售现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详规总平图等。

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将商品房预售信息在内江房地产信息网(www.njfdc.net/index.html)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已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售。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发布的广告,不得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不得包含虚假内容。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对30日内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网签系统将自动关闭。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预售商品房。凡以购买商品房赠送附加产品(如车位、面积等)涉及的税费等一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加强房产销售代理和房产经纪机构监管

《通知》要求,对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有工商部门许可经营范围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并强制收取购房人服务费。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办理产权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足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直至完成分户产权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资金,或其它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房管部门将关闭网签系统,暂停销售。

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资金必须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按揭贷款资金全部拨付到监管账户。

对不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将按揭贷款发放到指定账号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双方签订的金融委托协议规定扣减委托手续费,对拒不合作整改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双方委托关系。

规范企业代收代缴资金行为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缴各种费用。严格执行现场收取款项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规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地税机关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契税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维修资金。